leyu新固废法明确医疗废物管理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26
 leyu新固废法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历经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正。时隔25年,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固废法,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写入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l

  leyu新固废法明确医疗废物管理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历经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对特定条款进行修正。时隔25年,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三审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固废法,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写入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leyu、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坚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坚持污染担责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对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在体例上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是,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别单独成章。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并明确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危险废物不仅环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风险度也高,是固废管理的重中之重。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方面,新固废法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规定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新固废法还细化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商请接受地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废,并将批准信息通报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很好地处理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制度规范可行。此次修订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三是突出主体责任leyu。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leyu、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规定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在继续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的理念下,新固废法修改严格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新固废法共有4项违法行为最高处5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项是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是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项是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是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处罚措施和责任。比如,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了人身处罚,规定6种情形将被行政拘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新固废法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罚款;有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6种违法行为的,面临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现行固废法仅对阻挠执法检查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新固废法不仅将这一罚款额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还对阻挠执法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