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27
 leyu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贵港市“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督促加快我市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

  leyu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贵港市“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督促加快我市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号)和《贵港市“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实际leyu,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全区废弃矿山实地核查成果,贵港市有10.16km2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十四五”期间,我市需要完成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图斑面积的60%,即6.10km2,为全面完成贵港市“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各县(市、区)“十四五”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目标分别为:港北区0.52km2,港南区0.70km2,覃塘区0.32km2,桂平市2.59km2,平南县1.97km2。各年度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目标详见表1。

  (一)督促责任主体履行生态修复治理义务。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修正)》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按照“谁损毁谁复垦、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应于9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颁布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公告,明确相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政策措施,督促责任主体限期履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义务,扎实推进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二)深入摸排leyu、分类修复。各县(市、区)要按照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的四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利用方式,对辖区内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进行摸排分类,确定图斑修复利用类型,精准施策、全面推动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三)探索代为实施修复。责任主体在公告限期内仍不主动认领、对接矿山生态修复有关事宜的,视为对公告无异议。责任主体在生态修复期限内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各县(市、区)可按照《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贵政办通〔2021〕23号)的相关规定代为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并可优先提取原责任主体缴存的矿山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统筹用于辖区内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依法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生态修复方案修编。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原则上按原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生态修复。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按原方案修复的,修复实施主体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重新编制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严肃查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各县(市、区)要组织自然资源执法部门查处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和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对开采时以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查清使用期限和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对到期但未完成复垦工作且尚在使用的,应依法查处;原生产生活设施未拆除的,应责令限期拆除。擅自处置已采出且遗留现场应当用于该矿山生态修复的土石料的,违规处置生态修复中新产生土石料的,相关部门应严肃查处leyu

  (六)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对责任主体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各县(市、区)要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实物及价值量化,依法完成损毁区域生态修复,并追偿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以及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各项激励政策,支持矿山责任主体主动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1.产权激励。符合《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修复后,可根据批准的土地用途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对矿山企业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生态修复实施矿山企业可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

  2.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企业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同一企业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本县域范围内用于新的采矿活动;经复垦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跨市用于同一企业新的采矿活动。

  3.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矿山企业将矿区损毁土地复垦为新增耕地的,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核定报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矿产资源利用。治理责任主体按要求履行相关修复义务的,原地遗留堆存的已采出矿产资源应当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项目。在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后,剩余部分的砂石土资源可按规定予以处置。

  1.治理责任主体存在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按规定处置采出矿产资源或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等情况的,不予批准新申请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或新的采矿许可证,不予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

  2.各县(市、区)应当对相关治理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等平台进行监管,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布,为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依据。

  3.矿山企业未履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但已注销的,各县(市、区)应当发布通告督促原矿山企业法人或股东限期自觉履行相关义务,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履行的,各县(市、区)可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治理或生态修复,相关费用应依法向原矿山企业法人或股东进行追缴,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责任主体在履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各县(市、区)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科学统筹谋划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治理责任主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强化项目日常实施进度、成效等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做好项目区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落实项目实施前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开展坟山迁移、青苗补偿等工作及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建立与生态环境部门、门、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加强部门交流协作,在违法查处、代为修复、生态环境损坏追偿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三)严格实施监管。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和监管手段,监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修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督促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流程操作,将安全标准化落到实处,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