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新“固废法”对矿业企业相关监管规定的重要变化解读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29
 leyu新“固废法”对矿业企业相关监管规定的重要变化解读202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中,霍志剑律师将围绕新固废法对矿业企业相关监管规定的重要变化及合规新要求进行分析解读,并作以相应实务提示,以期为矿业企业的生产运营提供参考借鉴。  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

  leyu新“固废法”对矿业企业相关监管规定的重要变化解读202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中,霍志剑律师将围绕新固废法对矿业企业相关监管规定的重要变化及合规新要求进行分析解读,并作以相应实务提示,以期为矿业企业的生产运营提供参考借鉴。

  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作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新固废法明确规定,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自主完成。此规定亦实现了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主验收制度的统一。

  另外,新法还提出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固废管理要求的内容,以及在编制环评文件时应当将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纳入环评文件。

  1. 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自主验收义务,将可能导致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满足污染防治的需要,或不能正常运转,建设单位将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2. 对矿业企业而言,矿业项目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由此前的被动监管变为自主验收,企业方应主动完善并加强此方面的合规建设和流程监管。在新建矿业项目的环评过程中,可在环评委托合同中加入环评单位与后期验收单位之间的沟通义务,以及参加竣工环保验收会的内容,实现环评工作和验收环节的互动促进,通过与验收单位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从符合厂矿运行实际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及合理总量,进而提升环评质量和验收效率。

  此外,因目前社会上的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众多,各家的技术水平、责任意识等均存在差异,对此,矿业企业有必要加强对第三方服务采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验收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作为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相对于此前实行的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新《固废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这不仅是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次深化,同时实现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有机衔接。当然,围绕此项制度的落实尚需相应技术规范和管理文件予以配套落实。

  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排污条例》)开始施行。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2年7月施行的《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据上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尾矿将正式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体系进行管理。围绕上述,笔者就目前阶段企业办理固废排污许可的情况进一步整理如下:

  根据目前规定,并非所有产生工业固废的企业都需办理排污许可。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规定,现阶段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的实施范围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矿业企业而言,上述《2019版名录》规定之矿产资源行业的六项类别,在排污许可管理中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应将产生的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监管体系,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作为工作目标,文件指出: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文件要求:到2023年年底,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2022年1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下称:《技术规范》)作为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规范。此规范的发布,进一步推动了排污许可实现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多要素“一证式”管理的工作进程,有助于加快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综合许可的工作目标。

  值得关注的是,截至目前,生态环境已部发布了70多项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中45项中已含有工业固废的相关内容。但不同技术规范对工业固废的环境管理要求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此《技术规范》的发布,使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内容得以进一步规范,对现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有机衔接。

  另需注意的是,《技术规范》虽然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能替代相关规范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作为内控合规的新要求,产废单位应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具体落实到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六个环节。

  基于此,矿业企业应在此前规章制度基础上依法进一步修改调整,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同时,作为新增合规要点,矿业企业还应尽快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作为重要的检验标准,即可以通过台账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的可追溯、可查询。

  鉴于危险废物的特有属性,如出现管理不当将会对生态环境、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国内外管理危险废物的通行做法。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记录及申报制度,可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全流程的跟踪,对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1. 生态环境部2018年发布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试行)》(HJ944 -2018),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记录内容、记录频次和记录保存的一般要求等作有具体规定,此规范可作为企业合规指引文件,加以重点研究。

  另需注意的是,如果固废产生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风险。

  除前述关于一般工业固废需进行台账管理外,新固废法还要求对危险废物也实行台账管理,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如产废单位未依法遵照执行的,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如果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领取了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且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规定可以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要求的,此情况下应执行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无需再重复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新增规定,当工业固废需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的,产废单位应“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应依法通过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的要求。作为合规体现,产废单位应在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前述“核实”和“约定”的法定义务,并留存充足的证明材料。

  如果矿业企业(产废单位)未充分履行前述合规责任,除依照新固废法102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如果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矿业企业将和第三方受托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第三方在运输工业固废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而引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索赔诉讼的,产废单位将面临与第三方(污染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固废污染防治信息的公开,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以及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循环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据此新增规定,产废单位负有及时公开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强制性义务。需注意的是,在现行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中却没有前述这种“无条件式”的强制性公开规定。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责任方面,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规定,只有被纳入环保部门重点污染名单的企业才需依法履行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的责任,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以及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信息(包括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也即,企业对此类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另据规定,当上市公司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才有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责任。

  根据新规,矿业企业应当依法leyu·(中国)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固废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此处的公开已属于强制性责任,不以“被纳入重点污染名单”为前提条件,更不属于“企业自主(决定)公开事项”。

  需注意的是,根据第一百零二条(一)款的罚则,如未依法及时公开的,企业将面临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所以,作为合规新要求,矿业企业应充分重视并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旧法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为了贮存或处置该固体废物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对于以“利用”为目的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情形却没有明确规定leyu·(中国)官方网站,故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此情形应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此次修订,在保留省域间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需批准规定的同时,增加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域“利用”应予“备案”的规定。据此,“跨省利用”的情形变得有法可依。根据新规,固废“跨省利用”的,需要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需注意的是,如果未依法报批、报备的,按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通常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适用于环境污染领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相应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原环境保护部早在2013年1月就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各地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根据现行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为自愿投保的责任保险和强制投保的责任保险。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二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三是内河运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损害保险证书制度。除前述规定之外,尚未见法律、法规层面关于其他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出台了《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二)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赔偿方面,《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的法定有效期内,向投保单位提起赔偿请求。须由投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矿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面临各种环境问题,乃至环境事件,如果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会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方承担赔偿和治理责任,分散责任承担,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对于矿业企业而言,有必要适当选择投保。

  第一,针对固废管理的不合规行为,新固废法普遍提高了罚款金额,多种违规情形可罚至100万元。如,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情形,旧法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罚款,而新法将处罚额度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新增对违法排放固废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的规定,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处罚机制的协调统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新增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行为的处罚责任。包括,对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擅自倾倒等造成严重后果、在生态红线或基本农田建立固危废处置设施、将危废提供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无证处置危废、擅自转移危废及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第一百二十条)。

  第四leyu·(中国)官方网站,新增环保失信联合惩戒规定。新固废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行为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得以进一步落实(第二十八条)。

  第五,新增因固废污染事故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责任主体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等责任外,还可能因此而被责令关闭(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对于企业应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仅是矿业企业运营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更是绿色发展和环境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通过此次固废法的新增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固废管理不合规行为的严管态势。对此,矿业企业有必要对照固废法的新规定及时调整相关管理制度,更新、改进企业内控体系,保持对潜在风险的敏锐识别,实现对环境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