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罚款10万!浙江华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罚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10
 leyu罚款10万!浙江华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13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浙江华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建危险废物专用仓库,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贮存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安丰工业区,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废钢废铁回收、风割、挤压打包

  leyu罚款10万!浙江华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被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13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浙江华湘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未建危险废物专用仓库,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贮存被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安丰工业区,检查时现场正在从事废钢废铁回收、风割、挤压打包,风割过程中有废机油、废液压油产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建危险废物专用仓库,生产现场地面已硬化,地面上有未及时收集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等物品残留,办公室门口露天存放一桶22.5公斤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等物品。经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废机油和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且未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规定进行贮存。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3.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3年3月17日)和现场照片证据9张(2023年3月17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情况、有危险废物产生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贮存的情况等;

  5. 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2023年3月29日),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有危险废物产生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贮存的情况等;

  6.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永责改〔2023〕2D004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7.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leyu、堆放”的规定。

  对于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leyu。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3〕12号)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和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如下(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款):

  方式二:通过扫描永嘉县非税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浙江政务网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款;(如无法进行扫描缴款的,请更换其他缴款方式)

  缴款成功后可凭缴款单号自行打印(登录支付宝-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缴纳支付-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按缴款单号-查看下载电子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leyu,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