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中国)官方网站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14
 leyu·(中国)官方网站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来了】日前(9月2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为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

  leyu·(中国)官方网站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来了】日前(9月2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为枣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枣庄市按照国家、山东省部署,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在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枣庄市依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出台该《办法》。《办法》将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对于推进资源节约,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推动枣庄市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9月26日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整体规划、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的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督促、引导村民和居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leyu,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交通与物流、快递、食品、旅游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第九条市、滕州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许可、建设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现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由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更新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色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害垃圾保持其完整性,已破碎物品包裹封装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实行上门收集的,也可联系有关人员上门收集;

  (三)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人行天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第十七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城镇生活垃圾由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

  (二)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理场所;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清晰标示所收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leyu,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暂存场所,不具备大件垃圾暂存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集中暂存场所。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大件垃圾处理场所。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合理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并提供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leyu,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单位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