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碳排信息强制披露2022年2月8日起格式准则出台施行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09-16
 leyu碳排信息强制披露2022年2月8日起格式准则出台施行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为落实该办法,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2021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准则

  leyu碳排信息强制披露2022年2月8日起格式准则出台施行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为落实该办法,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2021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准则指出:

  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我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办公厅。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

  (一)相关环境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的选取方法和选取理由;

  (四)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

  (六)应当遵循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许可等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规范、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条款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设置排污口但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不设置排污口的,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涉及的环境信息。

  年度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承诺:企业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对可能造成公众理解障碍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准确、通俗易懂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况等进行摘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包括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及利用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

  (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

  (三)主要产品与服务、生产工艺的名称,以及生产工艺属于国家、地方等公布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名录)的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披露有效期内或正在申请核发或变更的全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的相关信息:

  (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口的数量;主要排污口各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总量、水污染物日均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情况;

  (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名称,各监测点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实际排放浓度;

  (三)全年生产天数、自行监测天数(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次数;委托的第三方检(监)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的,应当提供第三方机构名称、资质等相关信息。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类型(一类或二类)、面积、累计贮存量和经纬度坐标等;

  (四)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格和技术能力,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企业应当披露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利用处置信息(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形态(液体、气体、固体)、毒性、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披露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编制公开的次数、实际编制公开的次数和发布信息。

  第二十二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应当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披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包括响应时段、预警等级、绩效分级结果、预警措施要求、措施实际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司法判决信息,包括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生态环境司法判决包括因针对企业的环境行政行为(包括许可、处罚和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裁判;因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裁判调解以及磋商;因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民事诉讼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披露参照本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leyu、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等条款所涉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时间等leyuleyu,临时报告封面载明的报告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披露时间。

  临时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承诺:企业负责人保证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就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新获得、变更、撤销等情况,披露变更事项、批复机关、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批复原文内容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环境司法判决,披露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披露协议签订时间、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文等信息。

  企业应当就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披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最终认定等级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