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yu废润滑油桶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被4万元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罚2万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3-10-04
 leyu废润滑油桶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被4万元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罚2万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leyu·(中国)官方网站,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

  leyu废润滑油桶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被4万元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罚2万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leyu·(中国)官方网站,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7日对北京康顺凯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leyu·(中国)官方网站,废机油桶贮存在专门的场所内,但贮存场未设置危险识别标志,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leyu·(中国)官方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如下: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328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罚款4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15号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润滑油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类废矿物油))露天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华通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4万元。